梅州市诗词学会(原名嘉应诗社)

标题: 嘉 应 诗 社 章 程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1-4-6 13:57
标题: 嘉 应 诗 社 章 程
(2009年5月26日第六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嘉应诗社是梅州市范围内中华诗词爱好者、研究者、创作者的群众性团体,是广东中华诗词学会的团体会员。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登记,挂靠梅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条  本社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努力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为”、“双百”方针,团结梅州市诗词爱好者,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的优秀传统,推进诗词的创作和研究,鼓励诗词的改革和创新,更好地反映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社会生活,为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共同努力。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社倡导本市各县(市、区)诗词团体,根据本地的特点和中心任务举办“百人诗会” ,以促进我市诗词创作、研究和交流;适时地组织社员深入实际开展采风活动;每年举办两次社员雅集和开展学术研讨活动;为社会提供讲学、培训等服务;定期出版《嘉风》诗刊,主办《梅水诗丛》和《嘉应诗社网站》。支持和帮助工矿企业、农村和学校开展诗词创作活动。

        第四条  加强与海内外诗社及诗词爱好者的联系。鼓励社员积极参与全国性、国际性的中华诗词活动,以及作品的发表等。



第三章    社  员

        第五条  凡爱好中华诗词,具备一定的创作能力或研究水平,承认本社章程的人士,向本社提出申请,送交五首格律诗词作品,经社员二人介绍,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社员有权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本社书刊、网站上发表诗词作品和论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社员应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机  构

        第七条  本社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讨论决定社内重大事项。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社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决定常务理事的任免,决定其他有关社内的重大事项。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不定期举行,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选举产生本社社长、副社长、正副秘书长,决定聘请诗社顾问和名誉社长,在特殊情况下决定增补常务理事,任命《嘉风》、《梅水诗丛》编辑委员会成员,《嘉应诗社网站》领导成员及有关事业小组成员。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处理诗社带全局性的工作,决定本社重要的活动,批准吸收社员。同时,建立社长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处理诗社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社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及社员群众的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经济民主、社务民主、学术民主。尊重和维护社员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益。

        第十一条  本社办公地点设在梅州市江南三角路地方志办公室。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本社活动经费来源是:向地方财政申请拨款,接受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本社社员的赞助,收取社员会费以及《梅水诗丛》出版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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