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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谢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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咏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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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1-6 14:07:53 | 只看该作者
幽园居士 发表于 2015-1-6 13:32
支持有益于进步的讨论,希望诗社能多点像山哥这样的热心人。

谢谢居士的支持,有空时可以看一下王步高教授的视频公开课,欢迎参与讨论
12#
 楼主| 发表于 2015-1-6 17:23:24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挴花山人的热情帮助.
13#
发表于 2015-1-6 23:57:08 | 只看该作者
梅花山人 发表于 2015-1-6 13:42
山人个人的观点一直都是认为勿以律害意;
就格律来说,使用某些特定名词的时候是允许小出律的;
山人 ...


山人这样明说出来,我也甚是欣赏和支持,就只是拿此做个实例来讨论一下“拗救”问题,大家都能得益,只是谢老身体欠佳,打字又费眼神,就不一定非要回应,量力而行吧!
祝谢老日益康健!
14#
发表于 2015-1-7 00:03: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梅花山人 于 2015-1-8 09:46 编辑
小燕子 发表于 2015-1-6 23:57
山人这样明说出来,我也甚是欣赏和支持,就只是拿此做个实例来讨论一下“拗救”问题,大家都能得益,只 ...


哈哈,山人的帖子量有点过多了,不想另开新帖,我是借谢老的帖子而希望诗友们参与讨论,并不是说谢老一定要回复我们的跟帖

个人浅见,出宽对紧,仄平仄平平【主人或双规】,在格律诗的对句中,如非特殊情况--比如特定名词,这样的句子虽然避免了孤平,但却成了个大拗句,因此,不用为妙,以免岐议;

此诗的出彩之处恰好就在尾联,这里的双规,它是个特定名词,而且是新名词,一般情况下,从不因律害意的角度上来说,对特定名词在格律上的运用都会看得比较宽容,即使就算是小出律都不会太在意,小出律,最多就算是个玉中瑕疵罢了,这跟严格律的观点应不冲突;

这里,我还想起了香菱学诗的故事中黛玉说的一句话,若是有了绝妙好句,平仄也是可以不管的。。。

15#
发表于 2015-1-10 12:38: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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