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诗词学会(原名嘉应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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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诗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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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11:5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4年6月18日第五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性质与任务

第一条  嘉应诗社为梅州市范围内中华诗词爱好者的群众性团体,经市民政部门审 核批准登记,挂靠在梅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条  本社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为”方向,“双百”方针,同时贯彻“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正确的舆论引导人,高尚的思想塑造人,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团结梅州市诗词爱好者,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的优秀传统,推进诗词的创作和研究,鼓励诗词的改革和创新,以科学的发展观,更好地表现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生活,为繁荣我市文学艺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共同努力。
第三条  诗社组织社员一年两次雅集和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力所能及地为社会提供讲学、培训等服务;出版《嘉风》诗刊和《梅水诗丛》及其他有关读物。支持和帮助工矿企业、农村和学校开展诗词创作活动。
第四条  加强与海内外诗社及诗词爱好者的联系,必要时与兄弟诗社开展诗词创作和研究的交流活动。鼓励社员积极参与全国的和国际的中华诗词大赛活动,以及作品的发表等。


第二章    社   员
第五条  凡爱好中华诗词,具备一定的创作能力或研究水平,承认本社章程的人士,向本社提出申请,送交三、五首诗词作品,经社员二人介绍,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社员应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本社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讨论决定社内重大事项。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社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决定个别常务理事的任免;决定其他有关社内的重大事项。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不定期举行,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选举产生本社社长、副社长、正副秘书长;决定聘请诗社顾问和名誉社长;任命《嘉风》、《梅水诗丛》两个编辑委员会成员。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处理诗社带全局性的工作,决定本社较重要的活动;批准吸收社员。同时建立社长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处理诗社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的一切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并要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接受全体社员群众的监督;实行经济民主、社务工作民主、学术民主。尊重和维护社员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益。
本社办公地点设在梅州市文联《嘉应文学》编辑部。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条  本社活动经费来源是:向地方财政申请拨款;接受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本社社员的赞助;《梅水诗丛》出版手续费的收入;收取社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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