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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诗辨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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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1 18:34: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梅花山人 于 2023-8-17 08:21 编辑

        何为律?《说文》曰:律,均布也。《玉篇》六律也。《廣韻》律呂也。这是音律、乐律,古人按乐音的高低分为六律和六吕,合称十二律,这是音乐上的概念。
      律还有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释义:《爾雅·釋詁》法也;又常也。《註》謂常法。《正韻》律呂萬法所出,故法令謂之律。《管子·七臣七主篇》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可见,律还是规律、法定的意义。
金圣叹 在《答徐翼云学龙》则说承问唐律诗之律字。此为法律之律,非音律之律也。自唐 以前,初无此称。特是唐人既欲以诗取士,因而又出新意,创 为一体: 二起二承二转二合,勒定八句,名曰律诗。如或有人 更欲自见其淹赡者,则又许于二起二承之后,未曾转笔之前, 排之使开,平添四句,得十二句,名曰排律。此皆自古以来之 所未有,而为唐之天子之所手自定夺者也。而徐增 《而庵说唐诗》则说八句诗何以名律也? 一为法律之律,有一定之法,不可不 遵也。一为律吕之律,有一定之音,不可不合也。钟秀《观我生斋诗话》也说律诗肇于梁陈,而法备于唐。曰律者,一为法律之律,言 必极其严也; 一为音律之律,言必极其谐也。诡于律固不可, 拘于律亦不得,惟忘乎律而合乎律,斯为入化。可见,前人虽说法或有所不同,但对于律诗之律的理解大体不出音律、规律、法定三者。

      律诗的概念最早可见之于 唐元稹 的《叙诗寄乐天书》:“声势沿顺属对稳切者,为律诗。”,至北宋欧阳修所撰的《新唐书·文艺上·杜甫传赞》则曰:“ 唐 兴,诗人承 陈隋 风流,浮靡相矜。至宋之问 、 沈佺期 等,研揣声音,浮切不差,而号‘律诗’,竞相袭沿。” 宋洪适的《〈元氏长庆集〉原跋》亦曰:“声势沿顺,属对稳切者为律诗,以七言、五言为两体。” ,可见所谓律诗最迟在南宋已只言五、七言而把其余都排除在外了。

      律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律诗的包容度很大,它允许拗格存在,允许三平尾、三仄尾。如崔颢的《黄鹤楼》就是典型代表。所谓拗格是齐梁体所遗留,王力先生在《汉语诗律学》中说过:“拗粘拗对正是齐梁体的特征”, 可见,广义上的律诗是可以包含齐梁体的。
狭义律诗格律非常严谨,在字句、押韵、平仄、对仗各方面都有严格规定,属于近体诗的一种,因格律要求非常严格而得名。可见,狭义律诗仅指五、七言之近体,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申明所说的其实是狭义上的近体律诗。

      王力先生的《汉语诗律学》中所论的律诗是近体律诗,其第一章之篇目即是近体,其第一节即是律诗,其论曰:“近体诗又名今体诗。它是和古体诗对立的.唐代以后,大约因为科举的关係,诗的形式逐渐趋于划一,对于平仄、对仗和诗篇的字数。都有很严格的规定,这种依照严格的规律来写出的诗,是唐以前所未有的,所以后世叫做近体诗。近体诗可以大致分为三种:一律诗:(二)排律;三绝句。”,据此可见,王力先生所论的律诗是狭义上的近体律诗;王力先生对律诗也是有定义的:“律诗的意义就是依照一定的格律来写成的诗。律诗的格律最主要的有两点:一儘量使句中的平仄相间,并使上句的平仄和下句的平仄相对即相反;二儘量多用对仗,除首两句和末两句外,总以对仗为原则。依照这两侗要点看来,齐梁的诗已经渐渐和律诗接近了。”,齐梁体虽然很接近于律诗但还不是狭义上的律诗,它是四声碎用的声律模式,而狭义上的律诗是平仄二元的声律模式,它们之间是不能相互混淆的,赵执信在《谈龙录》中说:“声病兴而诗有町畦,然古今体之分,成于沈宋。开元天宝间或未之尊也。大历以还,其途判然,不复相入。由宋迄元,相承无改。胜国士大夫,浸多不知者。不知者多,则知者贵矣。今则悍然不信,其不信也,由不明于分之之时。又见齐梁体与古今体相乱,而不知其别为一格也。”,赵执信的话是对的,历代诗话所论均指向沈宋之后,始可言律,齐梁体和近体律诗一定要分辨清楚。

      从历史的选本上也能大致考察出对律诗的演变情况,在初唐的选本中律诗的“律”还不是平仄的声律、不是“规律”的律、不是法则的律而是“音律”,“律吕”的律,举殷璠在他所编《河岳英灵集》里的一节话:“昔伶伦造律,盖为文章之本也。是以气因律而生,节假律而明,才得律而清焉。宁预于词场,不可不知音律焉。”,就是这一节,已经可以证明唐代诗人创造“律诗”这个名词,其意义是“合于音律的诗”,也就是“有音乐性的诗”。殷璠的意思是说:诗的声调合于音律,就会产生诗的气势,表明诗的节奏。这两句是说诗的外形,即语言文学。,《河岳英灵集》的选择标准是以适合被诸管弦为基准的,同样的还体现于《国秀集》,《国秀集》的序言中说:“自开元以来,维天宝三载,谴谪芜秽,登纳菁英,可被管弦者,都为一集。”,可见,初唐人对于律的观念仅仅是“音律”,“律吕”之律,从《国秀集》中所选取的诗例中也可见其对后世所分的古风、齐梁体、律诗皆一并包含其中。

      沈宋没有留下任何诗话,这对汉语诗律而言是个历史的遗憾,不过后人对其有‘廻忌声病,约句准篇’的始定律诗的高度概括和评价;晚唐诗人对诗体已有了自觉的分类,比较著名的是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和元稹的《长庆集》,《白氏长庆集》大类上分为古调、齐梁格和半格、律诗、乐府四大类,古调是不讲四声平仄的诗体,仅在押韵上能看出跟汉魏古风一样的模式,汉魏尚无四声,更无平仄,其声律还处在只论宫商角徵羽五音的阶段,三国时的李登、吕静等人的韵书排韵据历史记载也是按宫商角徵羽的五音分为五卷,故可以认为所谓的古调是汉魏古风;永明之后,四声兴起而跟宫商角徵羽五音相别,初唐元兢说于乐则宫商角徵羽五音,分于文字则平上去入四声,据此可见五音跟文字的关系,但是,永明时代最多都只有平声与上去入三声的对举而决无平仄的概念,仅从文体上来说这也是应跟后来的平仄二元之律诗要分辨清楚的;晚唐的徐陵在《松陵集》中已有了今体的分类,元稹则有了近体的字样,此不赘。

      插说一下,所谓“五七言诗出于汉代之歌谣,久乃脱离音乐,而为文人发抒情感之重要体制。”这一点很重要,说明中国古代文人最早以五七言诗作为抒发情感的重要载体,历史上虽有旗亭赌唱的记载而说明有唐一代是可以以律诗、绝句入乐的,但能歌与必歌是两码事,五七言诗作为抒发情感的重要载体首先是文体化的,如此才能把诗和乐分离,这个文体化最迟在南北朝的钟嵘就有了明确的论述:“尝试言之,古曰诗颂,皆被之金竹。故非调五音,无以谐会。若“置酒高堂上”“明月照高楼”为韵之首。故三祖之词,文或不工,而韵入歌唱,此重音韵之义也。与世之言宫商异矣。今既不被管弦,亦何取于声律耶?”,这里的声律其实是音乐之吕律;据后人研究,文体与音乐早在诗经时代就有了既独立又统一的关系,所以,述说律诗是不必强扭上音乐的,它可以是独立于案头的一种文体。

      近体之诗律是逐渐形成和成熟的,虽然律诗的概念在唐朝就有了,诗体分类上在中、晚唐也有了明确的归类,徐陵也有了今体的归类,但还不能说明近体律诗在有唐一代就已经是固定不变了的,事实上近体的字样仅见之于元稹所题的一个墓志铭上而无论述,如前所述,王力先生明确指出:“近体诗又名今体诗。它是和古体诗对立的.唐代以后,大约因为科举的关係,诗的形式逐渐趋于划一,对于平仄、对仗和诗篇的字数。都有很严格的规定,这种依照严格的规律来写出的诗,是唐以前所未有的,所以后世叫做近体诗。近体诗可以大致分为三种:一律诗:(二)排律;三绝句。”,明代著名的诗论家吴讷也指出:“唐律由初而盛,由盛而中,由中而晚。时代声调,故自必不可同。然亦有初而逗盛,盛而逗中,中而逗晚者。何则逗者,变之渐也。”,近体这个诗体的明确分类上最早的却是见于宋代的严羽,《沧浪诗话/卷二/诗体》云:“又有古诗,有近体(即律诗也)。。。有古律(陈子昂及盛唐诸公多此体),有今律”,可见,在宋代才有明显的近体概念,严羽还同时指出了古律、今律之分,古律,除了难以考证的汉魏宫商五音之规律外,尚可考的便是永明的四声碎用律了,它是以五言的上二下三和七言的上四下三为节点的组合形式,这个形式在初唐仍被延用;举例如崔颢的黄鹤楼: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宋代的方回在《瀛奎律髓》云:“此诗前四句不拘对偶,气势雄大。”,王夫之、金圣叹则指出此诗前半格律乃效沈佺期《龙池篇》前半:“龙池跃龙龙已飞,龙德先天天不违。池开天汉分黄道,龙向天门入紫薇。”,殷璠则称其“晚年忽变常体,风骨凛然,一窥塞垣,说尽戎旅”,《国秀集》亦录此诗,如前所述,其是以被诸管弦为选择标准的,所以《沧浪诗话》所说的“唐人七律,当以崔颢《黄鹤楼》为第一。”极有可能是所言古律而不是今律,因《黄鹤楼》根本就不符合近体的声律规则,这点也是应分辨清楚的。

      到了明代,著名诗论家徐炬对于诗体的分类则是明确了其律诗为近体律诗,其《近体律诗》条下论曰:按律诗者,梁陈以下,声律对偶之诗也。盖
【脱一字】风有觏闵既多,受侮不少之句。其属对已工。尧典有声,依永律和声之语,其为律已具。梁陈诸家渐多俪句。唐兴沈宋之流,研练精切,稳顺声势,号为律诗。其后寖盛,虽不及古诗之高远,然其诗一二名起联,又名发句。三四名颔联,五六名颈联,七八名尾联,又名落句。间有变体,各附注之。其三韵,则五言中之别体也。故列于五言之后。梁陈至隋,是为律祖。由唐高祖武德初至元宗开元初为初唐。由开元至代宗大历初为盛唐。由大历至宪宗元和末为中唐。自文宗开成初至五季为晚唐。宋诗尚理,而病于意兴,故今所录断自唐止。不使气格凡下者杂焉。至论其体,则一篇之中抒情写景,或因情以寓景,或因景以见情,大抵以格调为主,意兴经之,词句纬之。以浑厚为上,雅淡次之,秾艳又次之,若论其难易,则对句易工,结句难工。发句尤难工。七言视五言为难。五言不可加,七言不可减,为尤难,学者知之。

      又到了清代,王渔洋的《律诗定体》定的也是只押平声韵的近体,赵执信所论的亦然,但赵执信也不是简单地把诗体两分为古风、近体两类而草率了事,其在《声调谱》中除了有论及介于古风和近体律诗的齐梁体、半格外明确指出:“凡拗律诗,无八句纯拗者,其中必有谐句,如上四拗,下四谐;上六拗,下二谐;或中间拗,前后谐。若不粘不谐,定是古诗。”,这样的论述跟王力先生所论述的半古风律是相类的,譬如崔颢的《黄鹤楼》便是属于所谓的拗律诗。

      所谓选本,各有各的选择目的和标准,譬如《国秀集》的选择标准是可被管弦者,譬如《唐诗三百首》的选择是以普及初学为目的的,自然也可以按广义律诗进行分类而把一些仄韵体、拗体也广纳其中,这些仄韵体、拗体、齐梁体、古风式的律诗往往是似是而非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但它们不是狭义上的律诗【近体律诗】,后来之初学者,不可不明辨之。

      时下有个别所谓网络‘理论家’不明诗史、不辨诗体、混淆概念而长年鼓吹、聒躁什么三平尾合律、孤平合律、不对仗合律、邻韵通押合律或不是大忌之类等等其实是踩在前人的肩上意图突显其博学,长年削尖脑袋就只懂去找些非主流的、特殊的、例外的诗例以怼前贤、怼王力,其根本就是不懂理论的科学性,他们的行为极易给后学造成误导,理应厘清。王力先生在《诗律余论中》明确指出:“讲诗律必须区别一般和特殊、正格和变格。如果过于强调特殊、以例外乱正规,那就简直无诗律可言。”,必须区别一般和特殊、正格和变格、例外和正规,这便是理论的科学性;王力先生同时也把近体律诗中的正格和变格、正体和变体给分别清楚了:讲律诗必须分别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是正格,也就是近体诗的一般作法。正格很重要,特别是对初学的人来说,若不讲求正格也就无从掌握诗律。第二是变格,变格只是变通一下仍然合律,这是赵执信所谓“拗律”和“变而仍律”。赵氏虽然讲的是平仄,但是对于押韵和对仗,也可以由这个原理类推。第三是例外,不构成格律。具体说来是这样:
     1正格就平仄说:五言平仄脚、仄仄脚、平平脚的句子第一字不论,仄平脚的句子每字就论;七言平仄脚、仄仄脚、平平脚的句子一三不论,仄平脚的句子第一字不论。就押韵说:必须严格地依照平水韵;就对仗说:律诗中两联用对仗。
     2.变格就平仄说:可用各种拗救,又仄仄脚可以连用三仄收尾,如果倒数第五字用平声的话。就押韵说:可以起句借韵;就对仗说:可以在颔联和颈联当中只用一个对仗,又可以共用三个对仗只有尾联不对。
     3例外就平仄说:用古体诗的平仄,如“昔闻洞庭水“昔”字仄声、“八月湖水平”仄平脚的律句倒数第四字不能用仄声等等。就押韵说:用了通韵实际上是出韵又叫落韵;就对仗说:彻首尾用对仗。

      后来之学者,自当明辨是非、明辨诗史、明辨诗体、明辨概念庶不致误己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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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21 20:54:16 | 只看该作者
入门须正,求学务严,这是对后学的一个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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